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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马晓勇与耿华涛、郑长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勇,耿华涛,郑长梅,庄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马晓勇,居民。被告耿华涛,居民。被告郑长梅,居民。被告庄得兵,居民。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0日被告耿华涛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郑长梅、庄得兵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承担保证责任,经原告索要被告归还30000元,对余款70000元虽经多次向三被告索要该款,三人均推诿。综上所述,被告耿华涛借原告款未还事实清楚,被告郑长梅、庄得兵自愿为其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耿华涛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郑长梅、庄得兵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耿华涛于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郑长梅、庄得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借条一、借款金额: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三、借款人、担保人承诺:2、保证人保证承诺:(1)负责对借款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借款人如在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担保人保证负责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金及出借人因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3)担保期限,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无条件服从法院判决还款。借款人(签名):耿华涛2014年2月20日担保人(签名):郑长梅2014年2月20日担保人(签名):庄得兵2014年2月20日。”后被告耿华涛向原告支付本金30000元,并在借款借条上标注“已付:30000.00元,余款:70000.00元未付”。余款70000元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保证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耿华涛由被告郑长梅、庄得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后归还30000元,尚欠70000元,有原告陈述、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耿华涛依法应当承担借款本息的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长梅、庄得兵为被告耿华涛向原告借款7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华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晓勇给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郑长梅、庄得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迁市分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李长超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希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