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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亚玲、贠建平、魏述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亚玲,贠建平,魏述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芬,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该信用合作联社长庆路信用社主任,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王生辉,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亚玲,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魏超己,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贠建平,女,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原西峰区塑料化工厂下岗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魏述峰,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峰区信用联社)与被告左亚玲、贠建平、魏述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左亚玲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贠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述峰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峰区信用联社诉称,2013年7月1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向被告左亚玲提供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两年,年利率12.8%,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按年利率17.92%承担逾期利息。被告贠建平、魏述峰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后,被告左亚玲未还本付息,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左亚玲归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按约定的年利率12.8%承担利息,从2015年7月17日起按约定的年逾期17.92%承担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由被告贠建平、魏述峰对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西峰区信用联社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单位基本信息;2、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各1份,证明被告左亚玲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罚息约定。被告左亚玲、贠建平对原告提供的第1、2项证据无异议。被告魏述峰未质证。被告左亚玲辩称,借款250000元属实,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付过利息。钱同意还,就是暂时没有能力归还。被告左亚玲未提供证据。被告贠建平辩称,借款和担保都属实,被告左亚玲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贠建平就没有意见,被告贠建平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被告贠建平未提供证据。被告魏述峰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左亚玲提供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年利率12.8%,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按年利率17.92%承担逾期利息。被告贠建平、魏述峰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后,被告左亚玲未还本付息,原告索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左亚玲、贠建平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开庭笔录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左亚玲对借款合同无异议,原告与被告左亚玲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被告左亚玲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左亚玲未在借款期限内还本付息,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左亚玲归还借款本息,应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左亚玲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息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贠建平、魏述峰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原告诉讼时,被告贠建平、魏述峰的保证责任期间未届满,被告贠建平、魏述峰应对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亚玲归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月利率10.67‰承担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4.93‰承担2015年7月17日至归款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贠建平、魏述峰对上述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7元,由被告左亚玲、贠建平、魏述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