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9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杰与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杰,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204号原告:任杰。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杰与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杰于2015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杰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