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艳霞与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霞,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669号原告白艳霞,女,蒙古族,教师。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王府小区A座。法定代表人侯伟,总经理。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铭源小区22号楼售楼处。负责人杨利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艳霞与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艳霞所诉主体不适格,��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艳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白艳霞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秀 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沃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