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熊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甲。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该案不再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