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仁源与王恩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仁源,王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赵仁源,男。被执行人王恩成,男。申请执行人赵仁源与被执行人王恩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恩成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仁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7162.84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董爱民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