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申字第15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环宇宝丰石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环宇宝丰石材销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1560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天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嘉,男。委托代理人:孙亚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环宇宝丰石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南侧新纪元石材市场B区***号。法定代表人:赵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秀森,男。再审申请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环宇宝丰石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环宇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7日,泛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泛华公司申请再审称:2015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代理人将调解书规定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交给申请人,但经申请人向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核实,检验中心出具证明该报告为虚假。被申请人调解中谎称能提供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欺骗申请人与其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不是申请人自愿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环宇中心答辩称: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已经验货,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已交申请人,工程已经验收,说明石材不存在问题,申请人与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邮件没有中心的公章,申请人申诉是为了赖账,申请人如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属于执行范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综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和请求的要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调解书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出具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申请人主张其向国家石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核实证明该报告为虚假,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真实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但被申请人认为该工程已验收,申请人主张的石材质量不存在问题,属于调解书履行问题,申请人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本院经审查,该调解书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也没有发现违反法律的问题,双方在调解书履行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再审的范围。本案并不属于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情形。综上所述,泛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韩 静代理审判员 李迎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