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与逄坤伟、逄焕楼、逄焕恩、毕为校、逄焕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逄坤伟,逄焕楼,逄焕恩,毕为校,逄焕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12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负责人:胡德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会军,男,汉族,1967年4月11日出生,驻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逄坤伟,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逄焕楼,男,1961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逄焕恩,男,1965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毕为校,男,1959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逄焕栋,男,1968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与被告逄坤伟、逄焕楼、逄焕恩、毕为校、逄焕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逄坤伟、逄焕楼、逄焕恩、毕为校、逄焕栋送达应诉材料,但找不到被告逄焕栋,本院无法向被告逄焕栋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11月09日通知原告限期预交公告费或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预交公告费或提供被告逄焕栋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逄焕栋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逄焕栋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2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金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