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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胜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安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恭,尚红花,王银芝,秦长山,胡耀国,张建军,张兴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胜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被告:秦安恭。被告:尚红花。被告:王银芝。被告:秦长山。被告:胡耀国。被告:张建军。被告:张兴厂。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安恭、尚红花、王银芝、秦长山、胡耀国、张建军、张兴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胡耀国、张建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胡耀国、张建军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耀国、张建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提交被告胡耀国、张建军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造成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