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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麦国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麦国平,赖伟强,深圳市润和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彭子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国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赖伟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深圳市润和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曾国科上诉人因与被上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员陆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