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576号原告:付某某,务农,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李洪良,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务农,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仅一个多月,被告于2013年正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联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未出庭答辩。原告为支持其离婚主张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我们是合法夫妻,并于2012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东辽县泉太镇老营村村委会介绍信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结婚后不久便出走,已两年之久。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未到庭,对原告证据无法发表质证意见。经庭审,本院对以下证据做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纳。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3年农历1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原告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介绍相识仅一个多月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生育子女,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二年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凡君审判员 葛一璇审判员 张 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竣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