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7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成林、刘传新、陈勇、陈建新、刘志忠、张昆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丁成林,刘传新,陈勇,陈建新,刘志忠,张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765-2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李挺,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成林,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刘传新,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陈建新,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刘志忠,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昆峰,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成林、刘传新、陈勇、陈建新、刘志忠、张昆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07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陆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