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和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7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子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坛罐窑路口,见过路回家的被告人张某某手中拿着手机,遂向其索要手机,遭到被害人张某某的拒绝,被告人王某某当即用手打了张某某一耳光,并伸手欲从张某某手中抢走手机。张某某奋力按住手机不让被告人王某某抢走。双方在争斗过程中,张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王某某被闻讯赶来的群众罗某某、田某某等人当场制服。随后,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带回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抢手机系MEIZUMX3白色直板手机,公安机关当场登记予以保存。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系价值1039元。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尿液检查,结果为阳性,并于当日对其行政拘留15日,送攀枝花市强制戒毒所执行。2015年9月29日,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急性反应性精神病),对2015年7月30日抢劫手机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讯问光盘,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田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039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仲明镜人民陪审员 武 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