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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与陈有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陈有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江口村三门滩。法定代表人林永勇,执行董事。被告陈有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诉被告陈有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昭平县现代页岩砖厂负担。审判员  刘有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慕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