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耿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耿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枣阳市兴隆镇发展大道422号。代表人叶建兵,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耿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耿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