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与张俊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张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张俊英,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与被执行人张俊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保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