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6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东渡路55号华联写字楼18层。法定代表人蒋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鹏,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湖路四号。法定代表人王凤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