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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自然与仝德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然,仝德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338号原告刘自然。被告仝德益,余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然与被告仝德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自然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仝德益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自然撤回对被告仝德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刘自然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魏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