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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学军、闫国儒、阎志峰、赵玉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学军、闫国儒、阎志峰、赵玉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慧菊,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学军、闫国儒、阎志峰、赵玉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平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13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子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关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