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监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华爱玲破坏生产经营罪申诉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吉刑监字第168号华爱玲:你因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公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华爱玲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证言矛盾,相关书证不具有证据效力,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应采信,经济损失认定错误,应改判申诉人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原庭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合法,应予采信。吉林天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备相关资质,该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委托、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无罪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