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5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深圳医美视界传媒有限公司与林心如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医美视界传媒有限公司,林心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5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医美视界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宏发中心大厦2108室。法定代表人刘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心如,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医美视界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心如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60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林心如在一审中起诉称:2015年8月,林心如得知医美公司曾在其下辖网站www.86ym.cn网页中,发布《[娱网打尽]女神也会老,拿什么来拯救?微整形!》等文章,并擅自将林心如的6张照片用于整形美容商业宣传,网站中有医美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具有明显商业广告属性。林心如系两岸三地知名影视演员,林心如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医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因此,林心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美公司向林心如赔偿经济损失等。一审法院向医美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医美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医美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故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林心如提交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林心如自2010年1月至今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内,故北京市朝阳区为林心如的经常居住地,亦应视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医美公司就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医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医美公司上诉理由为:本案应由医美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医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于医美公司的上诉,林心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心如系以医美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医美公司向林心如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审原告林心如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林心如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医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深圳医美视界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粲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曹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