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沂市德正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德正达汽车修理厂,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567号原告临沂市德正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河东区九曲办事处三官庙村。法定代表人薛飞,厂长。委托代理人张纪峰,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原告法务人员,住原告单位宿舍,特别授权。被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181号名都国际3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亮,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德正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德正达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德正达汽车修理厂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德正达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临沂市德正达汽车修理厂自行负担。审判员 沈 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姚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