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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14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女,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9日17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唐某某在本市红柳路、南大路路口依法执行职务时,发现一名男子交通违章,交警唐某某在对该车辆进行扣留时,遭到该车后座上被告人翟某某的拉扯,致使交警唐某某受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警唐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小指脱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翟某某被随后赶到的增援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姜某某、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支队派勤表,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翟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谢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