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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87、3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蚁防治所与马秀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52号被告、第771号原告],[(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第771号被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87、3988号上诉人[(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52号被告、第771号原告]:广州市白蚁防治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号首层**层。法定代表人:林文凯,所长。委托代理人:何森宏,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仪,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第771号被告]:马秀健,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住广州市海珠区奋勇里*号。委托代理人:刘妍,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白蚁防治所(以下简称“白蚁防治所”)因与被上诉人马秀健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52、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白蚁防治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马某支付2013年6月至12月工资10850元。二、广州市白蚁防治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马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助、经济补偿金111263.04元。三、广州市白蚁防治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为马某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四、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两案受理费各10元由广州市白蚁防治所和马某各负担10元(已付)。判后,白蚁防治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白蚁防治所上诉称,一、原审对仲裁审理程序违法未作处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本案中,广州市国土房屋管理局作出撤销处分决定书,要求对马某重新作出决定,故白蚁防治所在仲裁当庭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求待行政处分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仲裁委并未依法中止审理,原审法院没有针对此违法程序进行处理;二、白蚁防治所同意按照原审认定的标准即最低工资保障向马某支付2013年6月至12月工资,但应扣除分别于2013年9月、11月份已领取的1000元和3800元,以及代其支付的2013年6月至12月的社保费用1998.19元和住房公积金7350元。马某在仲裁、原审未对垫付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有异议,而原审对此未作处理,明显不当;三、原审以2012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助和经济补偿金错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4年1月1日,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解除合同的上一年度即2013年的月工资标准2394.17元来计算补偿金,且马某主张按照3400元��标准来,但原审以总额不超过诉请为由来判决,认定不当;四、白蚁防治所同意原审的第三项和第四项判项,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调转履行时间过短存在现实障碍,未同时判决马某的配合义务不当。本案诉讼程序终结时,请马某及时配合来办理有关手续。另白蚁防治所是在双方合同到期时才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且白蚁防治所无住房货币补贴支付义务,也从未发放过。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第二项,改判马某向白蚁防治所返还为其垫付的2013年6月至12月社保费用1998.19元、住房公积金7350元及其他费用4800元;2、改判以2013年实际平均月工资2394.17元为标准来支付一次性补助、经济补偿金2873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某承担。马某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白蚁防治所的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审判决的第三项即白蚁防治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为马某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本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的原则,相互配合,在既定的时间内尽快办理调转手续。关于2013年6月份至12月份工资的问题,双方对原审认定的按照广州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无异议,现白蚁防治所上诉以该六个月马某并未实际工作为由,请求扣除上述期间其为马某垫付的社保费用1998.19元、住房公积金7350元及其他费用4800元。本院认为白蚁防治所为马某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以何种标准和基数缴纳,白蚁防治所应予以审核,且白蚁防治所并无证据和事实证明马某在该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现白蚁防治所主张在支付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上述费用依���和事实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他费用4800元的问题,白蚁防治所上诉主张此为员工正常上班享受的补贴,现白蚁防治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已领取和不能享受此补贴的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一次性补助、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问题,白蚁防治所上诉要求按照2013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马某对此予以否认。经审查,2013年双方存在纠纷,马某工作处于非正常状态且2013年6月份至12月份白蚁防治所并未支付工资,故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不能反映马某的正常真实的工资水平,故原审认定按照2012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补助、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白蚁防治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市白蚁防治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敏书 记 员  沈豪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