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峡江县车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爱华,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简爱华,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玉峡大道137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5274-3。法定代表人:徐少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简爱华申请被执行人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诉讼费2.0494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组织拍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简爱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494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金额2.049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峡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间两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