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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华珍与洪丽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珍,洪丽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珍。被执行人洪丽凡。申请执行人陈华珍与被执行人洪丽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674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5910.50元,执行费53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洪丽凡于当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华珍借款本金300000元(已付),利息55000元(已付);申请执行人陈华珍放弃2015年10月1日后逾期利息及其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5910.50元。执行费5314元由被执行人洪丽凡承担(已付)。现案件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金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代理审判员  邓文锋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