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调确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某、江苏工学院威海流体工程研究所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江苏工学院威海流体工程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调确字第44号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工学院威海流体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和兴路1396号。法定代表人关醒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莉,江苏工学院威海流体工程研究所员工。申请人周某某、江苏工学院威海流体工程研究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23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位于XXXXX房归周某某所有,相对人江苏工学院威海流体工程研究所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周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徐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