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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郑贤斌、徐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郑贤斌,徐建国,鹰潭市辉翔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707号原告刘玉华,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XX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雯婧,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贤斌,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徐建国,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鹰潭市辉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负责人吴阿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员工,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负责人郑东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才,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连汉聪,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华与被告郑贤斌、徐建国、鹰潭市辉翔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华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慧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黄世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