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建国与宋洪双、王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国,宋洪双,王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宋建国。委托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洪双。被告:王君梅。系被告宋洪双之妻。本案在审理原告宋建国与被告宋洪双、王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及保全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卞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