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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建国与宋洪双、王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国,宋洪双,王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宋建国。委托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洪双。被告:王君梅。系被告宋洪双之妻。本案在审理原告宋建国与被告宋洪双、王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及保全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卞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