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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守侠、刘守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守侠,刘守鹏,李兴强,赵俊红,吴志刚,王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告:刘守侠。被告:刘守鹏。被告:李兴强。被告:赵俊红。被告:吴志刚。被告:王玉。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守侠、刘守鹏、李兴强、赵俊红、吴志刚、王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兵审 判 员  卢志平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海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