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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吕小梅与陈龙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梅,陈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852号申请人吕小梅,女,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龙祥,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吕小梅申请执行陈龙祥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豫新公证处(2015)新豫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6日,吕小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陈龙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乡市豫新公证处(2015)新豫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