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肖虎明与杨海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虎明,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肖虎明。被执行人杨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虎明与被执行人杨海军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申请自行协商,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18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