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潘展翔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陈书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展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陈书画,陈贡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潘展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高文谦,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李雄伟。委托代理人毛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海燕,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书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贡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文谦,被告陈书画、陈贡诗已到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20000元;二、被告陈书画、陈贡诗就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向原告连带赔偿264821.81元(各项赔偿项目见附表);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陈书画、陈贡诗答辩意见: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意见:涉案车辆在被告处购买交强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有异议(详见赔偿项目清单)。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陈书画驾驶轿车沿顺德区容桂容新路由振华路往105国道驶至容新路振华幼儿园对开时,往公园路方向左转弯,遇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容新路由105国道往振华路方向驶至,轿车车头与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陈书画驾驶轿车逃离现场。后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书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容奇医院门诊治疗,为此原告花费医疗费1673.4元。后原告转至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从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26日,住院26天,诊断为:左胫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膝部半月板及韧带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医院医嘱要求全休六个月、骨科门诊每周定期复诊、加强营养、待骨愈合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为此原告花费医疗费合计47411.94元。原告出院后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骨科进行门诊治疗,为此原告花费门诊治疗费用合计667.91元。为配合治疗原告还购买拐棍,为此支付130元。2015年10月29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结论为:原告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9000元;误工期限以180元为宜。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500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一位被扶养人即父亲潘某。原告定残时,父亲潘某的被扶养年限为10年。父亲潘某共生育2名子女。庭审中原告还主张继母李某被扶养人生活费,李某与潘某于2011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另查明,被告陈书画驾驶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该车所有权人为被告陈贡诗。另,原告系佛山市顺德区虹腾彩印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从事设计、摄影职务。庭审中原告仅提供一份《收入证据》证明月收入8000元,但未提供纳税证明、工资签收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主张月收入8000元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参照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190元/年计算误工费。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247163.38元(计算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上述费用,被告陈书画驾驶轿车已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首先,按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依照分项赔偿,第一,原告的损失属于交强险医疗限额范围有医疗费49055.38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合计62155.38元,超过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此项应先向原告赔偿10000元。第二,原告的损失属于死亡伤残赔偿范围的有护理费2600元、误工费15334.5元、残疾赔偿金142943.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共计185008元,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合计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120000元。其次对于原告全部损失费用247163.38元在减除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120000元,其余127163.38元为不足部分,因被告陈书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即被告陈书画应向原告赔偿127163.38元。本案中并未显示被告陈贡诗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任何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陈贡诗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部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是败诉方,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依交强险向原告潘展翔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0000元;二、被告陈书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展翔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7163.38元;三、驳回原告潘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36.16元(由原告潘展翔预交),由原告潘展翔负担765.16元,由被告陈书画负担142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筠附表:赔偿项目(元)原告主张(元)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元)认定理由1医疗费49055.38保险公司仅在10000元范围内赔偿49055.38依照医疗费票据据实计算。经本院核算为49753.25元,但本案中原告该项仅主张49055.38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保险公司仅在10000元范围内赔偿2600原告住院合计26天,每天100元计算。3营养费10300保险公司仅在10000元范围内赔偿。1500医嘱要求加强营养,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4后续治疗费28424.83保险公司仅在10000元范围内赔偿9000依照鉴定结论确定。5护理费2600无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也未能提供护理人员因护理导致的收入减少及护理费发票支出2600原告提供了夕阳红老人护理服务中心的护理费票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6残疾赔偿金202711.6(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2015年标准赔付,且李某未达到抚养年龄142943.5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9日法庭辩论终结,故按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即30192.9元/年×20年×20%=12077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父亲潘某:22171.9元/年×10年×20%÷2=22171.9元。关于继母李某是否为被扶养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言之,只有继母或继父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或教育义务,继子女对其方有赡养义务。本案中李某与原告父亲结婚时原告已成年,故从法律上来说李某并非原告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成年近亲属。退一步说即便原告对李某有扶养义务,但李某现已退休,从退休证上看李某退休后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因此亦不符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这一条件。故原告主张要求李某德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7鉴定费3500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500该项费用的支出为原告确定自身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8误工费56000原告提供劳动合同并未加盖劳动部门鉴证的公章,且未能提供银行流水,另误工时间计算定残前一天。15334.5关于误工时间,结合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本院计算定残前一天,因原告在定残后,赔偿义务人要赔偿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虽不完全等同于误工费,但残疾赔偿金就原对受害人因残疾而对将来可得收入减少的补充,实际上与误工费含义相同,若定残后还计算误工费应属重复计算。故误工费为:62190元/年÷365天×90天=15334.5元9交通费2000并未提供证据证明。500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交通费支出,本院酌定500元。10辅助器具费130未提供证据130根据医嘱及原告拐杖的发票计算11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诉请过高20000原告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且造成原告九级伤残,故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0元。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47163.38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