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3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四河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四河,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875号申请执行人高四河,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郑焕一,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四河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胶劳人仲字(2015)第1165号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4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划拨案款及执行费125902.1元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账户,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高四河,申请执行人高四河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字(2015)第116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