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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靳福林与翟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福林,翟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靳福林,男,1964年3月4日生。被执行人翟玉强,男,1971年2月10日生。靳福林与翟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滑王民初字第2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翟玉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靳福林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翟玉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靳福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翟玉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靳福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