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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志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海华担任记录。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在长沙相识,次年下半年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3月8日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被告因抢劫罪入狱。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原告不知被告婚前还犯过罪,导致原告对婚姻完全绝望,故原告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2、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婚后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明》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赵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相识,2012年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3月8日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6月17日,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雁北监狱服刑。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称双方对被告父亲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添置、装修,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告家属曾汇款4万元给原告用于诉讼,后原告返还了1万元。此外,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因认为被告向其隐瞒婚前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婚后仅3个月再次因犯罪入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准如诉之请求。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婚后三个月便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被告因装修被告父亲的房屋产生了夫妻共同债务,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亦陈述该房屋产权系其父亲所有;被告还提出其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向原告汇款4万元用于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故对于被告提出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本院暂不作认定,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或另行通过合法途经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志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黄 海 华校对责任人:欧阳志文打印责任人:黄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