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洛阳恒化工贸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恒化工贸有限公司,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488号申请人洛阳恒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南昌路85号创展国际贵都大厦2单元1801室。法定代表人董鹏程。被申请人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107国道与彭化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薛军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恒化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恒化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恒化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葛市力驼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申请人洛阳恒化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