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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海玉与王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玉,王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008-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玉。被执行人王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书军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8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3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