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63号原告:高某,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丁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