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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63号原告:高某,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丁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