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某,女,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与被告邹某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婉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