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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邹流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流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906号罪犯邹流林,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9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奉法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流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4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流林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流林再次减刑间隔时间已超过一年,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邹流林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流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案发后已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执行财产刑,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流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人民陪审员  向其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