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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兰宝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王XX,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王XX,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XX,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宋XX,该村委会会计。原告王XX与被告XX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立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法定代表人王XX及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2001年2月23日,被告XX村委会在原告处借款10200.00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截止2015年11月23日应付利息54162.00元。另外,被告XX村委会欠原告妻子赵XX民办教师工资款600.00元,于2007年3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多次催要,可是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64962.00元。被告XX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XX村委会确实欠原告两欠笔款,一笔是借款转入,一笔是欠原告妻子赵XX民办教师工资款,村委会已入帐。被告XX村委会同意偿还,但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原告妻子赵XX于1990年开始任XX市XX区XX镇XX村小学校民办教师,由XX镇政府用政府统筹款开工资。被���XX村委会当时向XX政府缴纳统筹款。截至2000年,XX镇政府欠原告妻子赵XX工资款。2000年末,被告XX村委会应当向XX镇政府缴纳统筹款,因被告无钱缴纳,被告找原告用XX镇政府欠原告妻子的工资款抵顶被告应缴纳的当年统筹款。被告于2001年2月23日为原告出具了收10200.10元收据,约定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2000年年末,原告妻子赵XX被清退,XX镇政府尚欠原告妻子工资款600.00元,XX镇政府将此600.00元转到被告XX村委会,由被告偿还,被告于2007年3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600.00元民办教师工资款证明。此两笔欠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XX村委会借用XX镇政府欠原告妻子赵XX民办教师工资款抵顶其应缴纳的统筹款,并���原告出具收据,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由于双方约定利率过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即年利率24%支持。关于原告所诉其妻子赵XX民办教师工资款600.00元,XX镇政府已转帐由被告支付,被告已入账,并为原告出具证据,该款应由被告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102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01年2月23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的利息36108.00元。二、被告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其妻子赵XX工资款600.00元。以上一、二项本息合计469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424.00元减半收取712.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立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潘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