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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8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运龙诉吴守杰、蒙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运龙,吴守杰,蒙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832-1号原告:邓运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王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守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刘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运龙诉被告吴守杰、蒙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运龙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朝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