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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聚光源煤炭有限公司与龙海市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厦门聚光源煤炭有限公司,龙海市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聚光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二路22号8楼11室,组织机构代码07935820-7。法定代表人赖世彬,总经理。被执行人龙海市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白礁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9375228-7。法定代表人朱云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聚光源煤炭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龙海市达华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