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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明宇与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市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宇,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市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739号原告王明宇。委托代理人张亚娟,江苏宇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北塘区惠钱路5号。法定代表人秦炎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启明,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无锡市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北塘区顾桥港18号8幢6207-6208。法定代表人虞勤珍。委托代理人朱启明,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明宇和被告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典公司)、无锡市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茂公司)、无锡市惠山(青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无锡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园管中心)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宇申请撤回对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园管中心的起诉。原告王明宇的委托代理人张亚娟,被告古典公司、诚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宇诉称:2013年9月9日,其在无锡市惠山(青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的钱荣路入口处约100米的斜坡上骑自行车下坡时,摔倒在没有封闭的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下水道井盖沟里,导致受伤。古典公司、诚茂公司是该下水道工程的施工单位。故要求古典公司、诚茂公司连带赔偿其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产生的医疗费15540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900元及2013年9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的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2000元,合计163109.32元。后在审理过程中,王明宇撤回诉讼请求中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表示该三项费用与后续医疗费一并另案诉讼。被告古典公司辩称:对原告受伤的经过不清楚。该下水道井盖沟工程由其公司中标准后交给诚茂公司施工。在原告的受伤的小水道井盖沟处,设置有明显的彩旗提示标志。原告在下坡时未下车推行,注意安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诚茂公司辩称:其公司系该下水道井盖沟工程的施工人,应由其公司独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王明宇在本市钱荣路附近,距无锡市惠山(青龙山)国家森林公园伸缩铁门入口处约100米的坡道上骑自行车下坡时,摔倒在坡道尽头的下水道井盖沟里,导致王明宇头部受伤。散步的路人吴锡诚、陈明雪夫妇目睹了王明宇的受伤经过,并拨打120与110电话报警。随后,王明宇被救护车送至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后转院至无锡市101医院住院治疗。截至2013年11月7日18:00时,王明宇产生医疗费155409.32元。另查明:王明宇受伤地点的下水道井盖沟工程系钱荣路显山透绿古建工程中的一部分。显山透绿古建工程由无锡市惠山青龙山保护建设领导小组招标,显山透绿古建工程由古典公司中标。古典公司中标后,作为发包人与诚茂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显山透绿工程中的道路、停车场、登山步行道等由诚茂公司施工。关于施工地点的下水道井盖沟工程,施工时是否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双方产生争议。为此,王明宇提供如下证据:1、吴锡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2013年9月9日晚上7时许,其与妻子陈明雪正散步回家,两人同时看到有人(后得知系王明宇)从无锡市惠山森林公园园区内的一个坡道骑自行车下行,骑到坡道尽头时,因尽头有条沟,该沟两侧的土已经撤掉,但未安装铁制网盖,故自行车在沟上颠了一下后,该人从自行车上摔下,导致受伤。后其拨打120,救护车来后,为处理遗留在现场的自行车,其又拨打110。另,沟附近未有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2、陈明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与吴某证人证言一致。古典公司、诚茂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并提供朱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朱某称:其系森林公园管理中心的门卫。门卫有四人,两个人一个班,做两天休两天。2013年9月9日晚上,其正好在上班。但其当日并不知晓发生了事故。其系第二天至事发地点看到地上有血迹,并听人说后,才知道发生了事故。王明宇受伤的地点的确在进行挖沟施工,施工方式是先挖沟的两边,等两边挖好之后再将两边填好,然后再挖沟的中间,目的是为了让路人行走。在挖两边的过程中个,两边都挂着彩旗。当时王明宇受伤后,才开始挖中间的。在两边挖沟的过程中,均是挂了彩旗的。彩旗是在挖好沟并填好土后就挂上的,具体时间不记得。对于证人证言,王明宇不予认可。以上事实,由120电话受理登记单、110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梅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吴锡城在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门诊病历、101医院的住院费用清单、中标通知书、《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协议书》、吴锡城与陈明雪的证人证言、朱某的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王明宇提供的门诊病历记载的入院治疗时间及伤情、本院调取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20电话受理登记单、吴锡城及陈明雪的证人证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王明宇骑自行车下坡过程中,摔倒在诚茂公司施工中的井盖沟里,导致受伤的事实。诚茂公司作为施工人未能在在井盖沟周围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导致王明宇摔伤,故应对王明宇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古典公司、诚茂公司辩称已悬挂彩旗作为警示标志,因证人朱某的证言仅是孤证,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但事故发生时,王明宇未带头盔,在下坡时未谨慎驾驶,注意安全,导致头部摔伤,故本院认为其有一定过错,酌定其自担15%的损失。根据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古典公司、诚茂公司应对王明宇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王明宇主张的医疗费155409.32元已有住院费用清单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因截止至2013年11月7日,王明宇已住院60天,故王明宇按照每日20元标准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古典公司、诚茂公司应连带赔偿王明宇的损失合计1331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市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明宇133118元。二、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无锡市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王明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王明宇负担153元,由无锡市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负担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瑾玲人民陪审员  吴来娣人民陪审员  施秋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玉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