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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郭四妮与郭继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四妮,郭继强,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郭四妮。被告郭继强。被告张艳(系郭继强之妻)。原告郭四妮与被告郭继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郭四妮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四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四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郭四妮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