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郭四妮与郭继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四妮,郭继强,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郭四妮。被告郭继强。被告张艳(系郭继强之妻)。原告郭四妮与被告郭继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郭四妮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四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四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郭四妮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