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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旭升建材���限公司与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旭升建材有限公司,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旭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汝勇,经理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清华,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州旭升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经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35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