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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小勇、王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徐小勇,王勤,徐国伟,沈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执行人,徐小勇。被执行人,王勤。被执行人,徐国伟。被执行人,沈利峰。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小勇、王勤、徐国伟、沈利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滦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滦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晓民审 判 员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吴宝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