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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本华等与被执行人霍邱县协致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本华等,霍邱县协致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87-1号申请执行人:徐本华等73人。诉讼代表人:马艳伟诉讼代表人:王跃诉讼代表人:伍大启被执行人:霍邱县协致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士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999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委托六安昌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现有财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参考价格为323797元的六昌价估字(2015)0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安徽金六和拍卖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于2015年9月25日举行拍卖会,因无人登记参与竞买而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在原评估价格基数上降低20%,即259100元,再次举行拍卖会。安徽金六和拍卖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于2015年10月21日在霍邱县人民法院举行第二次拍卖会,因无人登记参与竞买而再次流拍。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其明达成200000元的拍卖价格协议,举行第三次拍卖会。安徽金六和拍卖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于2015年11月29日在霍邱县人民法院长集法庭举行第三次拍卖会,因无人登记参与竞买仍然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霍邱县协致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查封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作价199959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其工资款199959元(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述东审 判 员  施文中人民陪审员  金其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查逢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