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星,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卫星,男,汉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赵红军,地址焦作市马村区。刘卫星申请执行[赵红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卫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 刘 瑾 关注公众号“”